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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人身保险在国内还属于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其兼具保险保障与投资功能的特征使得其具有优势的竞争地位,但对投资型人身保险本身仍未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界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与不完善之处。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型人身保险发展较早,最先产生于欧美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跌宕起伏,但对其规制仍具有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与法律制度,值得我国结合实际予以借鉴。文章首先通过与传统的人身保险比较,分析投资型人身保险的特征和主要的几种类型,考虑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结合其兼具的保险、信托与证券法律属性对其涵义予以界定;其次,通过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选取美国、英国、日本及仿效美国发展但保有特色的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制内容加以介绍,并从不同规制角度予以总结,提出有益的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再次,通过类型化分析与综合分析,对我国投资型人身保险法律规制现状进行阐述,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规制依据层级不高、投资账户保障不足、不当销售频发、欠缺完善的税收优惠律制度与监管体制等主要问题予以归结;最后,通过比较分析,结合具体问题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规制依据层级,强化对投资账户、不当销售的有效规制,探讨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和适度灵活的监管体制。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制体系与内容,为我国投资型人身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