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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是宅基地权利主体受到其他权利或权力主体的侵犯而引起的纠纷。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村民所拥有的宅基地权利受到其他法律主体侵犯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是当前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中最主要的纠纷形式。政府的管理权和征收权,农村集体的所有权和村民个体的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我国宅基地权利框架,但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宅基地权利并没有明确的权利边界。本文在结构上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在当前宅基地侵权纠纷日益成为社会焦点的现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政府、村集体和村民都在扩充自己的宅基地权利,造成了宅基地权利人相互间的利益倾向产生严重背离。因此,寻求如何有效的解决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以及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绪论部分在对本选题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路,为下文的研究打下基础。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的基本问题。首先对宅基地权利进行分析,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拥有宅基地所有权,政府拥有宅基地管理权和征收权。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分析中得出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侵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与笼统的结论。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是宅基地权利主体受到其他权利或权力主体的侵犯而引起的纠纷。第二章对宅基地侵权纠纷的类型进行具体论述。本文将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分为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民与政府之间三种类型。本文认为村委会侵犯村民的宅基地权利主要表现在宅基地补偿款的不合理分配和村委会在宅基地处分环节不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等方面。政府对村民宅基地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据法定的征收权和规划管理权,对村民的宅基地权利特别是收益权和处分权进行不合理的侵害,如宅基地的强制征收和目前的“撤村并居”。第三章讨论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的原因。本文认为宅基地权利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和乡规村俗是导致村民之间宅基地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村委会不正当的利用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致使村民的宅基地利益受损。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以及政府征收过程中不受监管的征收程序使村民的宅基地发展权受到严重侵害。第四章对现有宅基地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考察。调解的方式存在的不足是调解程序缺乏规制,调解协议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复议方式存在的不足是政府对政府侵权行为的零和规制,行政复议的前置也影响到了后续法院的判决。司法途径的不足是法院宅基地纠纷判决特别是行政判决的执行难,诉讼的高成本等原因,致使现行的纠纷解决途径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五章提出了解决宅基地侵权纠纷和完善其解决途径的具体措施,并提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思路。在权利方面,法律应规制村委会宅基地权利的行使,应限制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使村民能够直接面对市场。在具体的解决途径方面,应完善调解等非诉解决机制,并扩大宅基地侵权纠纷的诉讼范围,加强法院在解决宅基地侵权纠纷中的地位。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并提出未来研究展望。实际和有效的解决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使我国农民宅基地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希望本文的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以及文章最后提出的参考文本能对纠纷的解决实践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