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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已经制定完毕并且公布实施。庆幸的是,观念交付被写进其中。观念交付使得交付类型更加的丰富,它之所以被立法者所认可完全是为了满足交易便捷、迅速的需要。《物权法》中明确了观念交付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对观念交付的其他效力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涉及,这为我们在逻辑和体系结构上探讨和研究观念交付制度留出了更大的空间。本文着重以动产的观念交付为研究对象,以观念交付的概观、价值、效力、适用为研究内容,其中以观念交付效力和适用为研究重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民法,对观念交付及其相关的体系制度进行详尽分析。全文共分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第一章:观念交付之概观。本章分三节,主要介绍观念交付的历史源起和具体类型。本章首先介绍罗马法时期观念交付具体形态的雏形,出现了替代现实交付的短手交付、长手交付、占有协议三种形式,并对其表现进行详细介绍。目的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探析观念交付制度。接着结合近现代国家立法,对观念交付具体形态,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加以介绍。最后,笔者建议尊重间接占有的存在。着重强调间接占有为观念交付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第二章:观念交付的价值。本章主要探讨观念交付的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以及观念交付的价值冲突的认识。首先,从一般意义上剖析效率和安全的法理意义。指出效率存在的价值在于使资源配置最优化,安全存在的价值则是对现存利益的维护。其次,论述观念交付具有突出的效率价值,并且强调观念交付中效率价值并不是与所有的安全价值相冲突,指出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中的静的安全价值相一致,与动的安全价值(交易安全)相矛盾。最后,主张坚持追求高效率的同时,采取制度设计的办法来克服观念交付的弊端。第三章:观念交付的效力。本章从观念交付的形成力、对抗力和公信力三个角度对观念交付的效力进行全面阐述。笔者认为,观念交付的形成力与其对抗力的强弱程度成正比,而观念交付的对抗力和其公信力的强弱程度成反比。首先,对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梳理,表明采纳不同的模式在发生物权变动上存在差异。其次,介绍观念交付的效力主要内容。第一,观念交付的形成力在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一般都予以承认。第二,从观念交付的对抗力的角度进一步对观念交付的效力加以诠释,观念交付的对抗力是对新物权人的保护,维护物权变动结果,防止他人介入对新形成的物权关系加以破坏。第三,对观念交付的公信力加以介绍。介绍公示与公信的关系问题,为了公示瑕疵时保护信赖者利益。最后,介绍观念交付的公示力整体上趋弱,进而说明观念交付后,往往公示表征的权利和实质权利不一致,使公信力更有了适用的前提,肯定了观念交付公信力存在的必要性。第四章:观念交付的适用。首先,介绍观念交付在不动产变动中的适用问题,强调观念交付可以存在于不动产变动过程中,但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登记最终起决定性的作用。其次,介绍观念交付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主张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适用于善意取得,而依占有改定方式不能成立善意取得。最后,介绍观念交付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关系问题。观念交付中惟有占有改定不能适用于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其他两种形态可以成立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第五章:结论。对全文做最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