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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得以实现,而诉讼程序一般耗时长、效率低,从而给债权人造成了讼累,以往通过诉讼、执行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便应势而生,担保物权的实现随着新民诉法的出台再次成为了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在第15章特别程序中加了一个众望所归的新的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使得以往在《物权法》、《担保法》实体法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制度有了程序法上的保障,这样,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实现途径、实现程序等作出规定,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基本构成了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框架,而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针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出了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前期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在讨论的各种问题,笔者打算将《担保法》、《物权法》与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条款进行深度解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考虑、分析。看似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已经完备,但是在实务中还是出现许多让人措手不及的问题存在,比如:哪些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是否仅仅适用于抵押权,包不包括职权和留置权;法院对于受理后审查的问题等等。笔者写此文主要拟解决两个问题:1、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在实务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之法:2、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完善。在本文中,笔者也对各国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加以分析,向域外实现担保物权先进制度学习,寻求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发展方向。本文中笔者主要从担保物权实现的私力救济途径和公力救济途径这两个角度阐述,私力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协商和自助这两种,公力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这两种方式在我国《物权法》等实体法中都有规定,笔者将进行逐一分析,笔者阅历尚浅,能力不够,文中仍存有不足之处,不敢说能将担保物权实现制度解说详尽,只为尽一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