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贸易与投资的全球化使得跨境破产案件与日俱增。在跨境破产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立法差异和司法实践的不同,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断产生,包括跨境破产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域外效力等。其中,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跨境破产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它关系到一国法院是否承认与执行以及如何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的判决。1997年《跨境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和2002年《欧盟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欧盟规则》”)的颁布对各国的国内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掀起了一轮跨境破产法改革的浪潮。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已经将《示范法》全部或部分地纳入到各自国内法体系当中。然而,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5条中对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作出了规定。由于该规定太过原则化,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计四章。第一章对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三种基本理论,即纯粹普遍主义、严格地域主义及新实用主义的基本含义、各国立法采用何种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对三种理论的各自优劣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详细介绍了我国关于跨境破产域外效力这一问题在不同时期的立法规定并对各个时期的立法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绍了我国破产程序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情况、境外破产程序在境内的承认与执行情况,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章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典型国家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及适用进行介绍和剖析,为我国完善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章对我国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一点浅见。笔者认为:首先,在承认的申请程序层面,我国应指定破产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境外破产程序存在的真实性及外国代表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从而为外国代表提供一个简易的申请程序。其次,在承认的审查标准层面,第一,我国应加快与贸易往来密切的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步伐,以促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第二,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与裁定的依据应确立法律互惠原则;第三,关于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准应采用客观说;第四,关于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应以本国债权人依据法院地法是否受到不公平对待为准;第五,我国立法应对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作出规定。最后,在承认后的相关配套程序层面,我国应该以“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为标准,将境外破产程序分为主要程序和非主要程序,分别给予不同的救济。文章的最后,笔者呼吁,鉴于我国的经济现状,我国应通过借鉴《示范法》、《欧盟规则》等先进的立法成果,来加快我国跨境破产域外效力制度改革的步伐,从而增进跨境破产工作的国际合作,并为跨境破产工作的高效、公平开展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