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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因其影响范围广、受害人数多、追偿难度大等特点,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大规模产品侵权,虽然从外表上看是众多个体产品侵权案件的叠加,然而量变的积累印已经构成了质变。传统侵权法中基于个体产品侵权模式而设计的制度和规范,在处理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文就如何妥善解决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以侵权法为主要视角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意图通过对现行法律的灵活适用,来解决现行侵权法在处理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时所面临的困境。
文章主体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大规模产品侵权的概述。首先,将产品的大规模重复性生产与销售,以及科学发展的不确定性作为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通过对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其与传统产品侵权相比,具有受害人数众多、侵权行为同质化、因果关系复杂、受害人索赔困难以及损害结果严重等特殊性:最后,结合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的侵权法本质,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总体思路,即将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作为产品责任中的一个特殊形态,从其价值目标、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对传统产品侵权法律规范进行改良和完善,从而给予该类案件实体法上的支持。
第二部分,大规模产品侵权的侵权法分析。首先,明确了现代侵权法的救济法地位,并以对受害人进行充分救济作为其主要价值取向。而后,笔者坚持以此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思想,对大规模产品侵权的责任认定以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法律中对于产品范围以及产品缺陷判定标准的规定均应有所突破,方能适应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在产品侵权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更是将成为破解大规模产品侵权难题的关键,只有通过对现行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进行适当的改良,切实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才能为其权利的救济提供真正公平的机会。
第三部分,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的配套解决措施。虽然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的本质为侵权法律关系,但仅依靠侵权法实体规范的完善,并不足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因此,还需要通过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灵活应用诉讼时效以及设立科学的损害赔偿方法等配套措施予以辅助,最终达到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
第四部分,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的诉讼模式。出于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所涉及的受害人众多,且地域分布十分广泛,因此集团诉讼应作为处理此类案件最有效的诉讼模式。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集团诉讼模式的态度却相当冷淡,因此应适当借鉴国外关于集团诉讼的先进经验,对我国集团诉讼模式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在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受害人权益的救济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