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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危机日益迫人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是重大的全球性问题。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需要从多方面作出努力,而完成自然价值观的调适和改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是两种最为重要的调控力量,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种思考,本文拟梳理环境伦理和环境法中的自然价值理念,分析二者的冲突与契合,探讨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在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问题上相互弥合与补充并保持适当张力的途径和机制。 在环境伦理学当中,自然价值指的是自然的外在价值(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与内在价值(维持自然自身的生态平衡与发展)的统一。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必然,也是实践的客观要求。而在环境法的字里行间,自然价值虽然并不是一个显性的概念,但是,我们仍可以通过专门的环境法规及法条挖掘出环境法对自然价值的设定。就目前的情形而言,环境法当中的自然价值主要指自然对人类的工具价值或经济价值。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在自然价值问题上是存在着冲突的,并且张力过大,这种情形对于环境保护是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的。鉴于此,寻求环境伦理学和环境法在自然价值问题上的共识就显得特别重要。本文围绕着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在梳理思想史中“自然价值”观点的基础上按照如下的逻辑展开: 第一部分,分析环境伦理学对自然价值的规定。通过了解自然价值的产生与发展、环境伦理学中自然价值的内涵,进一步了解环境伦理学阐述自然价值的意义。第二部分,探讨环境法对“自然价值”的设定。虽然环境法没有明确提出“自然价值”这个概念,但通过环境立法的发展过程、立法的目的与本质及环境法规、法条和各项条款的内容,来发掘环境法背后所隐含着的自然价值理念。第三部分,通过比较,阐明环境伦理和环境法在“自然价值”问题上的冲突。并分别从二者设定的特性、二者对自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