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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网络游戏直播产业作为一种新的文化产业形态迅速发展,网络游戏本身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由此所伴随的著作权问题也更加的重要和复杂。网络游戏画面不同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各自都有着不同的作品属性,应进行类型化分析。玩家尚未操作游戏时的静态画面属于美术作品,游戏运行时的动态画面应纳入电影类作品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直播画面分为游戏主播个人录制的直播画面和专业直播平台组织的直播画面,其作品属性应根据各自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游戏玩家的行为不可一概定性,应根据游戏作品的具体类型判断其是否为游戏画面的作者、表演者。未经游戏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对游戏画面进行直播的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游戏作品的行为,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控制。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结合个案事实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