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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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部分,在刑法学理论中属于细枝末节的问题,却关系着为数众多的前科者的群体利益。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和基层法院也在试行、推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然而,由于缺乏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应支持,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
   前科消灭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应当包括前科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没有前科制度的存在,就无所谓前科消灭制度;没有前科消灭制度,前科制度也是不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在社会防卫与促进前科者回归社会之间的制度考量,是对前科永久存续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一种平衡措施。前科应当消灭,但不应当全面消灭,这是目前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实的一种理性抉择。我国刑法现有的追诉时效制度、前科报告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战时缓刑制度,使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立法明确承认前科制度,淡化社会公众的报应观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为前科者创造更为宽容的回归环境,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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