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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应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研究英语法庭辩论语言。作者从韩礼德提出的三大元功能入手,侧重分析了其中两大功能,即概念功能和人际功能。在对概念功能的研究中,作者着眼于对及物系统动词过程的分析;另外,作者通过对语气和情态的研究讨论了在法庭辩论中人际功能是如何实现的。论文中所用的语料摘自两则美国最高法庭所审案件的语言记录。作者从这两则记录中各自节选了一个片断用来做话语分析。首先,通过对第一个片断的分析,作者总结出法庭辩论语言在动词过程的使用和语气和情态方面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然后,作者从相同角度分析了第二个片断,以此次分析的结论来验证上一个分析所得出的结论。通过这些分析研究,作者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在概念功能的实现方面,法庭辩论语言有如下特点:(1)在法庭辩论中,物质过程动词和关系过程动词的使用远多于心理过程动词、话语过程动词、存在过程动词和行为过程动词这四类动词的使用;(2)辩论参与者通常通过大量使用这后四类动词中的一种或几种来传达某些对庭审十分重要的信息,也就是说,在这时候,这类或者这几类动词成为了辩论的焦点所在;(3)职业律师很少无意义地改变其话语中的小句结构,而其他参与庭审的非法律从业人员则经常做此种改变;(4)法庭辩论的参与者,特别是律师,经常打断说话人的话语,这在日常会话中是比较少见的;(5)法庭辩论中经常会使用到名词化的表达方式。其次,在人际功能的实现方面,作者总结出以下特点:(1)法庭辩论多使用陈述句;(2)在法庭辩论,特别是交叉询问中, yes-no问句的使用也是十分必要的;(3)在辩论中说话人经常使用情态动词如“would”和“could”来表达不确定性或对可能性的猜测;(4)说话人经常使用“may”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和对听话人的尊重;(5)情态动词如“must”,“have to”,“should”和“allow”被用来表达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