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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理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就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物权公示原则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法律价值除了公平、秩序基本价值之外,还有其独特的价值:一、明确物权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二、交易安全。为达到这一价值取向,物权公示原则设定了二个大效力:一方面表现为物权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另一方面表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前者对静态物权产生效力,后者对动态物权或是物权变动产生效力。物权公示的效力在复杂的多链条的经济交易模式下,是保护“形式物权”还是“实质物权”,或是二者均得以保护?换句话说,物权的真实权利状态与外观权利表征不一致时,物权将保护真实权利人利益还是外观权利人利益?笔者认为这是物权公示原则面临的价值选择问题。 在第二部分内容中,本文试图从物权公示原则的逻辑出发,对其检讨,并对物权权属作了“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的二元区分,并深入论述了其理论基础和二者关系。通过这种行文逻辑安排,笔者试图说明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区分意义,并得出结论:对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进行保护,必须在物权公示原则指引下,对权属正当性的确定方式进行调整,即在存在交易第三人情形下,物权权属的正当性依据权利外观形式确认,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表现出来物权是正当性的物权,形式物权人或者第三人无须举证证明该物权的正当性;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形下,物权权属的正当性要从物权产生的根源进行把握,由实质物权人举证证明物权的正当性,一旦实质物权的正当性得到确定,实质物权就产生对抗形式物权的法律效果。 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在物权公示原则的指引下,对其保护程序并非不偏不倚,而是形式物权占据着主导地位。形式物权的出现,打破了物权法定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的定律,而承载这些定律的就是物权公示原则。这种打破不是破坏,相反是一种弥补。在现代市场中,高效率的交易和多次交易一般是由数个第三人组成链条交易,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证交易的客观公正性和安全性,是物权法调整的重点。在这种法律价值要求下,形式物权主导地位得以彰显,其所具有权属正当性推定功能就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三部分笔者从中国司法实践,在物权公示原则指导下,重点结合当前物权法相关规定,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公示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以期我国尽快出台统一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完善相关动产公示制度。对动产公示制度而言,笔者将争议焦点集中在动产抵押制度上,就该制度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和具体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进行了梳理,并针对性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