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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非对抗性的特点。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寻求相互之间的谅解与妥协,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运用调解来处理离婚案件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共识。我国《婚姻法》将调解规定为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就如何实施离婚诉讼调解未作出相关规定,且理论上对此研究也尚浅。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离婚案件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出我国离婚诉讼调解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力图为完善国内婚姻纠纷调解制度提供参考。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离婚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论述。文章开篇论述了诉讼调解的含义及离婚诉讼调解的特点。诉讼调解又可称法院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核心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离婚诉讼调解具有区别于一般诉讼调解的个性特点主要包括案件范围的特定性、诉讼标的的公私两益性以及程序上的特殊性。文中对我国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发展演变作出阐述并指出该制度的不足及问题,如调解人员的选任存在问题、缺乏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制度、探望权纠纷调解中缺乏第三人协助制度、调解中缺乏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制度及对父母的教育制度。本文还对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及德国的离婚案件调解制度进行论述并总结了对我国的有益启示。文章最后针对我国离婚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即明确调解法官的任职资格并从社会上聘请调解员,在调解中规定征询子女意见的制度和措施及子女利益代理人制度,在探望权纠纷调解中确立第三人协助制度,在调解中明确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制度及父母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