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加害人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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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加害人赔偿是指被害人基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而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的活动。它是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司法制度,是恢复性司法观的首要体现,在弥补因犯罪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事诉讼不但要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更应当注重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解决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满足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应当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我国,已有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能使权利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它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甚至远未达到基本要求。因此,要充分发挥刑事加害人赔偿制度对刑事法律构筑公平正义应有的影响和作用,就有必要破除现行体制中阻碍赔偿作用的障碍,突破加害人赔偿现有的保护范围,帮助加害人赔偿机制更有效的实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对刑事损害赔偿的制度构成进行分析。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包括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与赔偿方式四个要素。在我国,赔偿权利人除了传统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还应当包括受犯罪行为间接作用而遭到损害的人。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犯罪间接侵害的人也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范围内。赔偿义务人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这些统称为刑事加害人的主体外,还可能涉及基于法定责任而承担赔偿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后者又包括刑事诉讼法中的保证人、保险公司和民法上诸如法定代理人、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人等在内的统称为第三人的主体范围。建立第三人赔偿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于第三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尚不成熟,需要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来指引。刑事加害人的自我赔偿和其他义务人赔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应当对刑事案件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他人赔偿无法体现刑事加害人的悔过态度。刑事损害赔偿可以区分为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过对实践中最常见引起人身、财产损害的三大类犯罪赔偿情况进行研究,可以看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标准过于保守,造成财产损害的以人民法院退赔为主,在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群体性被害人难获赔偿。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更有助于帮助人数众多的、分散型被害人获得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缺失是许多法律人的遗憾,因无论何种立法本意都无法掩盖这种立法对被害人的不公,好在刑事和解的司法解释肯定了当事人就精神抚慰事项达成和解的作法。赔偿方式包括财物、劳务、精神抚慰、附加限制性义务四种方式。我国应积极探索财物赔偿以外的多种途径,以鼓励经济情况不同的加害人平等地参与到赔偿中来。第二部分研究刑事加害人赔偿的确认程序。在我国,确认刑事加害人赔偿的司法程序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长期以来这一救济形式已暴露其对私权保护的不足。值得注意的是,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根据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也有区别,所以实践中存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人。解决之道是承认两大诉讼差异存在的合理性。法院应在庭审和裁判文书说向当事人解释这种特殊情况,而不应当让附带民事判决绝对地依附于刑事判决。此外,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同,一些诉讼主体也难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正名”,应当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修改这种保护上的不平衡。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困境则表现为:一方面,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与民事法律对私权救济的追求相冲突,刑事法官的角色长期在附带民事审判中发生混同;另一方面,附带民事执行到位率低下,赔偿请求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断受限。为此,我们应当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改革来促进加害人赔偿的实现。这些改革措施包括:建立刑事程序阻却时先行处理民事赔偿机制;完善执行;完善保全措施;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功能。第三部分研究刑事加害人赔偿的实现机制。为了能更好的激励刑事加害人赔偿,在下文所述四个刑事法律制度的运作中,我国有必要设置更加公平合理的赔偿规范。这四个制度分别是刑事和解、司法转处、量刑减让和减刑假释。其一,我国刑事和解起源于被害人救济的基层司法实践,目前我国以轻罪类公诉案件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从附带诉讼模式到和解模式,这种国家立法上的转变有助于弥补传统法律在刑事加害人赔偿制度上的供给不足。这既是一种进步,也是全新的挑战,本文从确定赔偿公平、限制一方反悔、制约不合理索赔三个方面分析了和解下赔偿产生的新问题。其二,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和暂缓判决两项内容。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强化被害人参与,以协商促双赢。尚处试点阶段的暂缓判决制度缺少对被害人的救济措施,如果以被害人同意为暂缓判决的前提,则可以弥补其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其三,赔偿影响量刑是饱受争议的一个问题。量刑本身是十分复杂的工作,而人民法院要结合赔偿确定刑罚就更加需要谨慎。对刑事加害人量刑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不仅要考虑赔偿情节的轻重,还要将其放在其他情节中进行衡量。最后一小节研究如何通过减刑、假释制度来鼓励服刑人员履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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