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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徒一词是明清两代对地痞流氓的俗称。虽然并非明确的法律术语,然而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制定的条例中确有不少惩治棍徒的规定,因此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并成为了本文探究的主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棍徒做如下分类:其一,根据人们对恶性的主观判断,棍徒大概可以分为凶棍、恶棍、奸棍、刁棍、光棍等。其二,根据该类群体所从事职业特点或行为表现,棍徒大概可以分为讼棍、赌棍、衙棍、访棍等。其三,根据该类群体的籍贯不同及有无户籍,棍徒大概可以分为土棍、地棍、流棍等。 清廷为了约束该类群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及统治秩序,沿袭了一些的明代的旧例,并制定了大量的新的条例,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所选择地适用这些条例,当然,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并非尽善尽美。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棍徒之涵义及类型。笔者试图从史料的梳理与互参中,探寻棍徒称谓的确切含义,并对棍徒做出大致的分类。第二部分为清代棍徒之立法。本部分包括对明代的法律的继承及清政府各个朝代的立法状况,并尝试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第三部分为棍徒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部分对司法中的程序、律例的选择适用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做出论述和探讨。 通过对棍徒犯罪相关立法的梳理及法律适用的考察,笔者认为,清政府在惩治棍徒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存在一定的教训,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