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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82年我国《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广告行为正式进入国家行政监管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1982年至今,我国的经济环境和广告行业本身已然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我国广告行业发展时间短,起点低,又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违法广告数量与日俱增,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得到完善,新问题不断出现,老问题依旧没有解决,用老方法是无法解决新问题的,面对此背景,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适应时代发展,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的必要举措。但新《广告法》实行以来,业内外褒贬不一,“最严广告法”在打击违法广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是否对广告这一朝阳产业打击力度过大,挫伤了市场的积极性?以及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违法广告的认定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分析与解决。广告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行政机关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条认定不够明确,或对法律条文关键词解释不够准确、对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对违法广告的相关责任人震慑作用不明显,极大损害了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本文对广告以及违法广告的定义进行了研究来解决违法广告的内容认定问题,通过具体行政案例分析行政机关认定广告代言人的问题以及在新媒体迅猛发展的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难度提升的问题,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时的裁量问题。并通过完善法律条文,提升行政机关认定广告代言人与法律责任能力,创新监管模式,探索违法广告行政裁量基准化机制等途径来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合理地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结合市场的自我调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新广告法背景下的违法广告行政执法分析与研究,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践行广告法,为市场主体服务,更有益于维护政府和法律的权威。在完善法律和约束执法主体的双重保障下一定会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好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