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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在西方经过长期实践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的长期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所导致的委托人问题。股权激励可以有效地将企业的管理者利益与股东利益有机结合,从而规避企业因管理层的短视或利己行为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并能使企业管理层以提高公司价值为努力工作的动力,从而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我国股权激励在实践中的应用相对较为迟滞,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在部分企业中出现股权激励的雏形。直到2005年底由证监会出具有关管理办法后才有了较为规范的运作条件。在此之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也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2006年可以说是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规范化的元年,制度环境不断改善、证券市场也逐渐健全,从而为股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实施空间。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有待完善,对于股权激励这一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借鉴是否可以有效的改善上市公司业绩,仍然需要实证手段去测度,并提出改善的意见。
本文以我国在2007-2009年三年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考察对象,选取其部分财务指标,并通过熵值法构建评价公司业绩的合适变量。选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固定效应回归分析,并得到了股权激励效用的实证结论:⑴对于国有及民营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助于企业改善自身管理状况,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及风险,提高公司业绩;⑵国有及民营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需考虑到两方面效应的叠加结果:“利益趋同”效应和“掘壕自守”效应;⑶国有、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权比例区间并不相同: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要获得正面效应的股权比例区间为0~2.966%;当股权比例在2.966%~7.152%时,“掘壕自守”效应占据主导地位,股权激励反而获得负面效果;超过7.152%时,“利益趋同”效应才重新占据主导地位;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要获得正面效应的股权比例区间为0~0.9436%;当股权比例在0.9436%~3.2559%时,“掘壕自守”效应占据主导地位,股权激励反而获得负面效果;超过3.2559%时,“利益趋同”效应才重新占据主导地位;⑷从上述国有及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应区间可见,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往往能更容易获得积极效果,并且同样处于消极效果的股权比例区间长度较短;⑸国有及民营上市公司的分析结果中均能证明公司规模和成长能力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对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民营上市公司,本文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量化区间。从而通过有效的实施股权激励,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实现股权激励受益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的趋同,有效改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更多注重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业绩及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