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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事前防范机制。但由于竞业限制是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择业泉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用人单位的财产权与劳动者的择业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竞业限制作为这两种权利的平衡机制,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要保障劳动者的择业权,需要平衡这两方面的利益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竞业限制协议涉及多方面的利益,由于对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解不同,导致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效力、履行等问题认识不一,对于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均予以认可,我国《劳动合同法》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肯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但回避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履行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履行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典型观点,“同时履行说”和“先后履行说”。本文选择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重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应采“同时履行说”,并在“同时履行说”的基础上探讨用人单位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劳动者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本文分三章来讨论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第一章,通过两个案情相似,但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即由于各地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认识不同,设计了不同的制度模式,从而导致各地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同。并分析有关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两种典型学者观点,“同时履行说”和“先后履行说”。第二章,对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进行理论方面的分析。首先,通过对竞业限制协议应适用调整模式的分析,指出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应当以同时履行为原则,以留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的协商空间。其次,在同时履行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用人单位未按协议履行其支付经济补偿义务时劳动者权利的救济问题,提出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可借鉴《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并结合竞业限制协议自身特点,对用人单位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下劳动者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章,具体比较“同时履行说”和“先后履行说”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指出同时履行说不仅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而且亦有利于竞业限制制度目的的实现。较之于“先后履行说”,“同时履行说”的漏洞较少,宜采之。最后对我国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制度设计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