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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化进程的步步推进,公民参与检察权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在监督检察权、制约公权力、捍卫国家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是在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精神的引导下,结合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妥协”而成的制约检察官起诉决定权和不起诉裁量权的产物。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原本是二战时为了满足GHQ(二战时期的联合军总司令部)的要求于1948年开始施行的,是一种以公民为代表的事后审查模式作为制约日本检察机关独占公诉权和不起诉裁量权的审查制度。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力求在公诉权的行使过程中反映民意,谋求公正,限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这一制度之所以备受瞩目是以2004年规定检察审查会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契机的。通过赋予检察审查会的决定以强制力,实现并强化了设立检察审查会制度的目的,增加民众在司法层面上反映民意的机会。现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积极意义表现在通过赋予检察审查会决议以强制力,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起到了有效的制约效果,也使得国民更加注重司法参与、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因此大部分民众对这一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态度。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设计之初其实是意图解决我国检察制度下存在着的“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人民监督员的发展已经历经10余年,前前后后经历了早期试点、试点扩大、全面运行、改革调整这四个阶段。经过探索和改革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完成了初步的系统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选拔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监督员的运行并没有达到起初试点几年的所预期的效果,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立法保障不足、功能职权模糊、监督范围狭窄,监督力度不足,公民参与积极度不高等方面的问题。此外,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和监察体制的改革,原本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监察机关。如此一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这一制度如何在监察制度下更好的发挥作用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希望可以在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何去何从、如何发展的问题上,以本篇论文为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意见。通过深入学习日本相对成熟的检察审查会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制度模式,分析检察审查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实现的积极效果和存在的消极问题,在明确两种制度的不同定位、立意、模式的前提下以较为成熟的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制度为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调整提供一些参考和意见,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真正的公民参与检察权,监督检察机关的最有效途径。本文的内容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理论基础三个方面对日本现行检察审查会制度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日本现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制度模式进行分析,详细介绍了《检察审查会法》的法律规定和现行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的三大亮点内容。第三部分则是对日本现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运行实态进行分析和评价,详细介绍了现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实践效果,并结合两起被检察审查会强制起诉的典型案例对该制度产生的积极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评析,并分析总结出今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改革方向。第四部分将视角转换到国内,思考当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制度模式和运行情况,在明确两种制度不同定位、立意的前提下以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成熟立法模式和经验为基础对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发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