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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工具,相对于其他股东权利而言具有基础性。通过知情权的实现,股东才可以更有效的行使表决权或监督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但是由于公司两权分离,股东并不能直接掌握公司的全部真实信息,又由于公司管理者利用信息优势导致股东的知情权经常受到侵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也做出了修改,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进一步增强。但是在制度设计和权利救济方面仍存在缺陷。本文意图引入国外股东知情权里的检查人制度来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检查人制度能够有效地帮助股东实现知情权,实现股东对公司信息的掌握,实现其在公司运营将过程中逐渐失去的重要砝码,最终帮助股东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主要是对我国现有的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现状进行分析,包括现有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且试图找出造成这种情况的理论原因;第二部分是股东知情权中检查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主要观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股东知情权中是如何规定检查人制度的,由于这些国家都有着发达的市场经济和长期的公司法实践,所以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我国股东知情权行使中引入检查人的必要性分析,这一部分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引入检查人的必要性兼顾阐述检查人制度的作用,首先是司法介入的合理性,其次是检查人制度能够帮助股东知情权实现,最后是检查人有利于平衡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股东知情权行使中检查人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从司法选任检查人和股东会选任检查人两个角度进行设计,针对申请选任检查人的主体、事由、检查人的权限和检查报告的后果几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