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现代国家生成过程中,用来解释政府或国家的起源及其权力合法性的理论学说。作为16世纪以来西方极具影响力的一种国家学说,其兴起不仅与西方悠久的契约文化传统有关,更是适应了处于上升期的资产阶级在政治层面上的现实诉求。由于近代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法以及自然权利理论作为其理论前提,因此,创建国家或政府的本意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然而不无吊诡的是,正是由于公权力的产生,恰恰又构成对人民权利的潜在威胁。由此可见,如何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就成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无法回避的论题。作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分歧,但是权力制约却始终是他们探讨的核心主题。霍布斯虽然主张君主的绝对权力,否定了主权者受到刑事法律和契约式拘束的可能性。但同时他又认为,君主能否在实质上掌握这种权力,则取决于其对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程度。洛克从两个层面对权力进行制约:他首先设定政府权力一开始就是有来自于人民的,且是有限的审判权,这就从本源上对权力做出了限制;然后又通过法治和分权在权力的具体操作上对权力做出制约。而对于卢梭而言,他已经视稳定的社会模式为理所当然,所以其社会契约论不是用来解释使社会稳定的方法,而是要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环境以使人性回归,使人们获得完全自由,社会臻于正义。他提出以公意作为国家的最高指导,公意代表人民以及人民的公共意志,政府只是公意命令的执行者,所以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意,必然就要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可见,权力制约思想不仅是近代社会契约论所蕴含的基本理论旨趣,实际上也构成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