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司法适用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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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结算手段,具有无须担保、低成本、逆周期的特点,较好的发挥了流动资产的运行效率,有效的缓解了缺乏优质资产抵押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商事主体对于资金的巨大需求使得保理业务在我国飞速发展。但是随着保理业的快速成长,涉保理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保理合同纠纷具有新颖性、复杂性的特点,使得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此类纠纷难以应对,同案异判情形时有发生,学理上对此也存在诸多争议。虽然我国《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以回应保理业务的规制需求,但其规定仍较为粗略,无法全面解决保理合同纠纷在审判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因此本文力求厘清保理合同司法裁判的争议,为我国《民法典》保理合同司法适用中的解释与完善贡献智识。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保理合同的界定标准。通过分析我国法律上、规章制度中保理合同的界定分歧,结合典型立法例中相关概念的考察与对当前司法审判的认识,总结归纳出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思路:保理合同的界定,取决于主给付义务的独特性。保理合同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为前提,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可以认定为保理性质的金融服务中的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第二部分:对保理合同司法适用中的困境进行分析。从司法裁判案例出发,通过对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系统分析,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中找出保理合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既包括实体上的,也涉及程序上的,主要有: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争议、有追索权保理中的权利行使规则不明确、管辖法院不明。分析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前民法典时代保理合同法律规范的缺失,而我国《民法典》又忽视了保理合同具有行业发展和司法内需驱动的特征,条文规范表述模糊,与行业文件、保理交易习惯的衔接不够,造成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失衡。第三部分:论述保理合同司法适用中的考量原则。提出应从保理合同的金融属性出发,以权益均衡为原则,在以效率为导向兼顾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行业惯例,正确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司法裁判对有关规则进行补正或具体化,实现对保理所涉的各个交易主体利益的平等保护。第四部分:对保理合同司法适用困境的解决路径进行思考。结合我国《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以及域外立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主要包括:针对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争议问题,分别对虚构应收账款、转让纯粹的将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情况下的合同效力认定争议进行讨论;针对有追索权保理中权利行使规则不明确问题,认为保理人的追索权与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行使并无顺位限制,但是不能基于两种权利的行使而重复受偿;针对保理人同时行使两种权利,而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存在冲突,导致管辖法院不明确问题,认为应当以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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