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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原本认定商标侵权的相似性标准当中增添了混淆可能性这个标准。混淆可能性标准是美国和欧盟司法实践中总结归纳出来的一个侵权认定标准,其内涵十分广泛,包含初始兴趣混淆、实际混淆、反向混淆等多个角度,不同混淆类型之间又相互关联。本文选取了反向混淆这个角度来进行深入研究,主要以我国目前所有有关反向混淆的案例为研究基础,从法院判决书体现出来的问题中提炼出一些比较集中和频繁的问题来解读,并且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实证数据的一个搜集整理。其中主要包含了对实证研究方式的一个介绍,主要是指对北大法宝上面的68篇案例的收集情况以及对收集整合的数据进行处理的方法进行交代;这个部分还包含了对数据分析过后得出的初步结论,主要有三方面的初步分析:地域分布特征;时间分布特征;案件赔偿结果分析。文章的第二部分是针对案例中如何对构成反向混淆的因素认定。这个部分由三个模块来叙述:第一是关于反向混淆和传统混淆可能性都需要具备的,并且认定过程和结果几乎无差别的构成因素的分析;第二是构成反向混淆需要特殊注意的如实际混淆情况、跨越可能性、市场竞争等因素的考量;第三是从前两部分的分析中来证“否”,即不需要从理论上重新构造一个“反向混淆”的体系。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实证案例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读。首先是介绍了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案例中针对反向混淆的案件是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其中涉及行政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对法条的应用状况;其次是分析为什么会呈现出这种现状;最后得出一个不需要重新设立反向混淆的专有条款,可以借鉴引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提升对现有法条的适用水平比较具有效率性的结论。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到一个法院赔偿方案的确定,一旦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就一般会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其中赔偿损失目前来说主要有根据原告损失数额和被告所得利益来赔偿、法定赔偿方案、许可使用制度的运用;另一方面,针对停止侵害这个判决结果需要慎用笔者也提出了一些看法。文章的第五部分是对前文的一个总结,以及就停止侵害这个问题的一些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