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的近代出现了不少政制创新,而在北洋政府时期设立的平政院便是诸多新政制之一。民国北洋政府成立以后,于1914年3月31日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平政院之组织与职权。该组织令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行政审判机关组织法。1914年6月,北洋政府依据该法令在北京设平政院。这是“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①,近代行政诉讼制度开始在中国运行。这标志着中国法制体制正式将行政诉讼与行政法学纳入其中,对于推动我国法制近代化具有创造性的意义。平政院隶属于大总统,直接向大总统负责。其内设行政审判庭,受理全国行政诉讼及纠弹案件,主掌行政审判。在裁撤都察院以后,依据《平政院编制令》,都察院的纠弹职能被并入平政院,又在平政院下设立了肃政厅。肃政厅独立于平政院各行政审判庭,直接对大总统负责,独立行使纠弹与行政公诉之职。将肃政厅纳入平政院的框架之内,在民国初年特殊的政治背景下,肩负受理行政诉讼和纠举弹劾官吏的双重使命,集行政审判和惩戒行政官吏的职能为一体,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引进西方行政诉讼制度、行政立法的同时,又兼顾糅合中国历来重视吏治的传统,使得平政院兼具近代行政审判职能与传统监察职能。民初平政院的建立与运行,是中国从传统监察向近代监察转型时期的重要司法实践。究其思想来源,既有中国传统台谏监察制度优秀成分的传承,又有近代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移植的影响。民国初年的平政院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文化、中国传统的法律资源与当时的现实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平政院体现了将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和近代西方先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监督体制相结合的特点,极具本土化特色。研究民初平政院,以史为鉴,十分必要。尽管它也存在着如过度受制于大总统等诸多弊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但其中也不乏合理因素,也有很多可供后世借鉴的行政诉讼实践。作为草创于民国初年的一个制度尝试,平政院对中国近代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监督体制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意义。而目前学界对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平政院这一机构的研究不够完善,对平政院产生发展的背景、历史脉络没有梳理清楚,对平政院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设置情况仍较为模糊,对平政院的意义与价值也没有客观合理的评价,对该机构的研究,仍有很大的空间有待开发和拓展。本文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力求历史与逻辑相一致,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试图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考察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平政院这一独具特色的机构。本文运用了文献检索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定性分析的方法,对民国初年的平政院作了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考察,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平政院作深入的研究,对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平政院的设立背景、设计理念以及其机构和职能进行全面细致地探索,并进一步上升到法理学的角度,创新性的探讨了平政院组织机构、职能设置中体现出的中西合璧、中西调和的特点,并对平政院存在的历史意义及价值作了客观公正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