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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就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加之进入“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后,公共危机事件日趋复杂化、多元化,政府全盘治理的观念已经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如果说是SARS将公共危机管理推入国人的视线,那么汶川地震则代表着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典范。社会组织作为代表民众意志的公益性组织,如何在公共危机管理中与政府开展良好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提升公共危机管理的水平越来越成为研究的热点。本文将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合作机制作为研究内容,不仅顺应了这一潮流,更是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本文主要运用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以及多元治理等理论,对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内在逻辑进行理论分析,同时从政府和社会组织两个层面说明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必要性以及合作的积极作用。接下来,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制约因素,并从不同的侧面对二者的合作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出了合作的特点,由此发现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着渠道不规范、合作范围有限、缺乏制度性操作规范以及治理过程缺乏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等问题。随后引入日本阪神大地震的案例,通过案例找出危机管理中日本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基本经验,并力图以此为鉴,对我国的危机管理有所启示。最后,文章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应对这三个方面,具体探讨可行性的解决措施,本文的重点也在于此。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中,我国社会组织具有许多特殊的优势,它能够与政府展开良好的合作,共同治理来提升危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但在我国的现实情况当中,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这是由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组织因自身缺陷而使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不强,政府缺乏有力的支持和有效的监管造成的。基于以上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机制的有效路径:完善政府的承诺保障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危机管理的有效性;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应对公共危机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