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担保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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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通过区分非关联担保与关联担保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并延续至今。但由于现行《公司法》第16条仅规定担保程序,而未明确法律后果,其违法担保责任规定的模糊与规则的缺失,成为了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担保归责适用困境的重要原因;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责任追究的条文又仅体现为一般条款。结合实务追责案例的研究,对于从违法担保行为的认定到赔偿责任承担中所呈现出的分歧与问题,即便新出台的《担保制度解释》为公司向法定代表人追责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请求依据,在适用中依然因欠缺可操作性而无法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于公司独任代表地位,享有对外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的权力,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所具有的正义价值,法定代表人应为其行为向公司承担责任,其违法担保行为的实施违背了受信义务,实质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所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害应适用侵权过错归责原则。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具体认定中,可基于对现有法条的合目的性解释,秉持维护公司利益这一核心理念,把握公司担保行为规范的内涵,结合受信义务的应用,根据对行为表现、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分析,通过侵权归责构成要件模式实现责任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担保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以损害赔偿和获利剥夺为主要途径,其赔偿范围包括公司因违法担保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以及法定代表人通过违法担保行为所谋取的私利,即在填补公司损失的同时,实现对法定代表人不法获利的剥夺与归入。其中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公司所具有的可归责性亦可用于减轻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如此,通过赔偿责任的合理界定与追究,有效抑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担保行为发生的几率,实现公司利益的维护,推动公司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内部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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