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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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修改了《国家赔偿法》,在此之前,我国并未对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此法律的修改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变化。这一概念的提出,代表了我国公民权益受到了更高层次的保护即精神层面的保护。但是,我国对此法律概念的提出相对于其他国家相比来说比较晚,并且与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比,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研究并非完善。本文以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旨在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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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修改了《国家赔偿法》,在此之前,我国并未对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此法律的修改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变化。这一概念的提出,代表了我国公民权益受到了更高层次的保护即精神层面的保护。但是,我国对此法律概念的提出相对于其他国家相比来说比较晚,并且与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比,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研究并非完善。本文以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旨在以法律规定其相关的漏洞及问题为视角,通过分析、推理、论证,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关于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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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最有效的监督莫过于对公务员的直接监督。而公务员的行政腐败行为最终都会体现为贪腐官员个人财产的变化。因此,通过对公职人员及其家庭财产变量的监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行政腐败。目前我国虽已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尚缺乏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体系,导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远不及预期。我国亟需健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确保对腐败行为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民主与法治一直都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和努力的方向,当今社会信息网络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互联网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科学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传统领域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何网络民意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就是其中之一。网络民意不同于传统民意,网络言论的表达本身具有匿名性、自主性,及时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
江苏宜兴全国首例“人类冷冻胚胎继承案”因为具有新颖性而受到广泛关注。该案由于法律适用的空白而导致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结果,引起人们的反思。人类冷冻胚胎内包含人类基因以及家庭血脉象征,具有极大的人格利益和人性尊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它的人权理论以及保护人格尊严的理论应当用于调整该领域的问题。在胚胎的所有权人去世后,对胚胎如何处置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适用继承制度,有的学者则持反对
高校学生是社会创新与发展的主力军,但我国高校普遍重视专业素质教育而轻视安全防范教育,近年来,高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一直以来,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都将重点放在了未成年学生校园安全保护方面,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高校学生校园安全的关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模糊不清,法院的判决各式各样,高校学生的利益无法保障,高校的责任承担“稀里糊涂”。本文综合文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以及人体器官的复杂性,即使是经过政府检验合格的药品,仍然有可能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我国目前虽然对药品的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质量要求以及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也有惩罚依据。但是对于遭受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患者,目前没有法律救济依据。我国主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药品不良反应事故的监测与管理来预防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高度重视以及我国政府对人民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以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对第三人范围作了规定,这对于维护受害第三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交通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交强险起步较晚,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仅对交强险赔偿的处理原则作了规定,未对受害第三人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条例对交强险第三人规定又过于笼统,导致法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分歧:类似案件
公开道歉的强制执行是法律和社会的共同要求。在司法界,法院判决公开道歉的案件不少,公开道歉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尊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侵害人、社会都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关于公开道歉的执行方式,实务界采取刊载澄清事实的声明、被害人判决胜诉的启事或判决书内容的全部或一部等。但仍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质疑公开道歉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和强制性。因此,正确认识公开道歉强制执行的概念以及价值,完善公开道歉强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得以修改,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释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这使得行政协议成为极有研究价值的领域,尤其是关于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内容的相关研究。实践中各种类型的行政协议大量存在,行政主体在不同行政协议中或多或少会运用到行
因现有法律并未对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明确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执行,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法院拒之门外。但这并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法律条文上的冲突,也是多元利益的冲突,如债务人基本生存利益与债权人正当债权利益的冲突、司法权与行政权目标的冲突、恶意骗提行为向正当权益保护的挑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的以住房公积
区际政府间行政协议是区域一体化的产物,对解决跨区域行政事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与价值。但是,区际政府间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法学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区际政府间行政协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间为协作行政事务或者发展区域经济,自由地达成意思一致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在民主协商的情形下缔结的,因此兼具行政性和协商性。同时较之其他协议而言,区际政府间行政协议具有区域性、要式性等特征。目前我国区域发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