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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以来,5G技术开始商用化,笔者从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敏锐地意识到技术进步对公民权利可能带来的新的冲击。5G势必将使数据传输、储存、分析、应用等技术大踏步前进,大数据时代迎来了向纵深发展的绝佳机遇。毫无疑问,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服务,为企业提供了更科学的数据分析方法,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准确的决策依据,可以说,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同时也带来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难题,滥用、盗取个人信息等现象的频发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权和保证数据充分流通之间寻找平衡点俨然是大数据时代下刻不容缓的法学研究命题。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认为大数据的爆炸式发展带来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风险,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研究,具有重大且迫切的现实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研究成果,确定了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概述界定了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在大数据背景下既具有财产利益又具有人格利益,是新型的具体人格权;然后具体分析了大数据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影响;最后对我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归纳,为后文剖析我国现有保护制度的不足作了铺垫。第三部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面临的威胁及保护制度的缺陷通过案例研究等方法,具体阐述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面临的威胁以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我国现有保护制度存在立法缺陷、司法缺陷、信息业者的行业自律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系统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为后文提出针对性对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四部分域外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以美国、欧盟、日本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域外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进行分析、比较,从立法模式、行业自律、监管部门等方面汲取经验,为我国完善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参考。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建议在前文基础上,立足于大数据时代的新形势为我国完善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即采纳“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确立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信息业者的义务和责任、完善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监管体系、完善司法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