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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所享有的遗嘱自由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给予了全面的保护。同时遗嘱自由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之民法价值理念。但自由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个人的意志,而是对普遍性的认同和个别任意的超越,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这种限制包括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为了社会及他人利益的限制,为了各项自由协调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的19条,该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我国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在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减轻社会的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与特留份制度的比较,我国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被继承人在保留了适当的遗产给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之后,完全可以通过遗嘱将剩余的财产自由的处分而不给其他近亲属留下分文。这样既严重地损害了近亲属的利益,也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伦理的规范和现实道德的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将我国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同国外民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并且,以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为基础,对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出自己的构想。
本文以哲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经济学分析、历史学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我国继承法采用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特留份制度的含义、特点、性质进行了论述,介绍了国外特留份制度以及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特留份制度,说明了我国的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及其不完善之处,并且将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与我国的必留份制度进行比较,以此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适应国际立法的趋势。
第三部分:这一部分从特留份制度符合社会本位的观念、成本与收益的效益分析、维护家庭伦理的需要、符合私法自治等方面论述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在借鉴各国特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从特留份主体、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的19条,该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我国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在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减轻社会的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与特留份制度的比较,我国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被继承人在保留了适当的遗产给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之后,完全可以通过遗嘱将剩余的财产自由的处分而不给其他近亲属留下分文。这样既严重地损害了近亲属的利益,也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伦理的规范和现实道德的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将我国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同国外民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并且,以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为基础,对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出自己的构想。
本文以哲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经济学分析、历史学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我国继承法采用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特留份制度的含义、特点、性质进行了论述,介绍了国外特留份制度以及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特留份制度,说明了我国的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及其不完善之处,并且将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与我国的必留份制度进行比较,以此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适应国际立法的趋势。
第三部分:这一部分从特留份制度符合社会本位的观念、成本与收益的效益分析、维护家庭伦理的需要、符合私法自治等方面论述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在借鉴各国特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从特留份主体、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