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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日常事务处理、医疗与健康护理、财产管理等私人养老问题给民法带来新制度的需求。最先在美国建立起来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在大陆法系学理上称“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就是为了应对人类老龄化的挑战而诞生的一种新型制度。作为一种替代监护措施,它与法定监护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对成年人的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尝试构架适合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为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做出理论贡献。本文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概述。主要研究了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关系。通过全面细致的介绍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展现了该制度的功能和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设立该制度做出铺垫。第二部分是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历了五六十年的发展,从萌芽到各州立法再到统一立法,呈现出了持久的生命力。该制度从无到有,从粗陋简单到精致完善,期间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与缺陷。我国设立意定监护制度时,不仅要借鉴美国这一先进做法,还要注意防范相关制度缺陷。第三部分是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内容。从美国的《统一代理权法案》出发,呈现了美国持续性代理权的现状。基于替代监护措施的定位,该制度已经发展到较为完善的地步,理念先进,内容丰富,逻辑严谨,形式规范,这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第四部分是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与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作为一项替代监护措施,美国持续性代理权与其他一些类似措施,如信托、生前遗嘱和联合账户,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它们与法定监护相互衔接,构成了对成年人的完善保护。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单一且理念落后,由此,在我国不仅须尽快完善法定监护,亦须建立起意定监护制度。第五部分是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参照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尝试着构建起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