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背书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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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来,提单一直被认为是可以转让的,但对涉及提单转让的形式以及与提单转让相伴而生的效力认定等问题如何处理,在国内外的理论中并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同,实务中存在一些困惑。一方面,在转让形式上,尽管人们认同背书的连续性,对背书未连续的法律后果却认识不一。另一方面,在转让内容上,由于提单作用范围远远超出了运输领域,延伸至贸易、金融领域中,因而导致许多新的主体的出现,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须在新旧当事人间进行重新分配,而分配的依据和结果也成为了争议不下的焦点。同时,除理论争议和实务中的不同做法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单转让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系统和全面,无法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由于理论和法律上对提单转让问题的不确定和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影响了对于对提单转让效力的判定。
  基于此,笔者将对提单转让形式和效力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具体而言,由于笔者认为效果的探究应以原始目的为基准,因此本文拟将在探究原因的基础上,对提单转让形式和效力上的效果争议做出判定。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比较法研究也将成为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方式。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述提单转让的必要性,为之后的探讨提供前提;第二部分讨论提单转让的形式问题,主要为背书形式的连续性;第三部分涉及提单转让的效力,由于提单转让效力牵涉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对效力中的权利义务如何重新分配问题的探讨将集中于各种法律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确定,以此希望能为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找到各自的法律关系依据。具体而言,本文将从运输领域、贸易领域两个基点出发,在探讨影响提单转让效力的各种问题(如提单转让的性质)的前提上,分析提单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变化与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由此将权利义务内容纳入到各自的法律关系中并对其做出合理的分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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