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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知识产权蕴含着的巨大经济价值日益显现,法律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日渐增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2004年以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数额计算标准、入罪量刑标准以及其他一些适用问题均无明确规定。直至2004年之后,随着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制定的两部司法解释以及2011年三机关联合制定的第三部司法解释的颁布,使得司法实践中这一现状方有所改善。笔者在本文中对这三部司法解释统称为“非法经营额”司法解释。虽然“非法经营额”司法解释的颁布,为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打击商标犯罪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其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犯罪数额计算标准适用混乱问题、犯罪形态认定混乱问题、罪名选择混乱问题以及罚金刑适用混乱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蕴含着更深层次的缺陷。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指出“非法经营额”司法解释的实践问题,并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层考量,并最终给出一个笔者认为当下最合适的重建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非法经营额”司法解释的内涵与缺陷,该部分主要阐明“非法经营额”这一概念的来源和演变以及对其进行细致的解读,列举其适用过程中的积极意义,同时指出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数额计算、定罪量刑等方面的一些问题;二、“非法经营额”司法解释的深层考量,即以前文所述的实践问题为切入点,对“非法经营额”司法解释的计算标准问题、犯罪形态问题、罪名选择问题、罚金刑问题进行深层探讨和研究;三、“非法经营额”司法解释的重建,该部分主要是对前述问题的解决意见,包括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计算标准的重新确定、对该罪犯罪形态的确定、对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间罪名选择的明确以及由于重建所引发的一些延伸问题。本文最终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以“销售金额”为犯罪数额的确认标准;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被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未遂;未销售部分侵权产品的数额应当以“货值金额”为计算标准,即有销售的绝对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无销售的以“标价”计算,既无法确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也无标价的,以价格鉴定机构依据其客观价值等因素所做出的鉴定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