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之一,是减轻自然灾害损失、避免“因灾致贫”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对增进农民福利和农村社会稳定有重大作用,是宁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开展农业保险的关键是政策性框架下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本文从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和制度供给的不足两方面分析了宁波商业性农业保险陷入困境的原因。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很强的政策性,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起核心和主导作用,政府财政支持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
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利益相关者等理论和工具,对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备选制度模式进行分析和选择。宁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保险公司、农户是直接影响群体,农技部门、农村经济组织是间接影响群体,他们具有不同的目标和行为动机,发挥不同的作用。本文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福利水平为目标,根据降低制度成本、实现制度均衡的具体标准,结合以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的水平为主要指标的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宁波的备选制度模式进行制度成本有效性分析,提出“共保体”模式是宁波的较适宜的模式的结论。
在对“共保体”模式进一步的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共保体”模式的改进型:“托底型共保体”模式,并对“共保体”模式进行了优化。文章最后提出了推进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措施,着重对农业保险地方性立法进行了探讨,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本研究是作者的MPA课程学习应用于工作的成果,在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发挥了较强的参谋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