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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增设新的证券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限定为基金形式。知识产权证券化指设立SPV,选择可产生现金流收益的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产品,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投资者按期获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益。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扩展融资渠道,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但具体实施,却面临不少法律困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程序:设立SPV、选择基础资产、对基础资产进行增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增的资产支持证券,设立的SPV是私募基金型,私募基金对基础资产管理能力弱,尤其不适合主动管理型的知识产权。同时,基于基金型SPV的特点,只能提高基础资产的门槛,限制需要主动管理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但知识产权产生价值需要投入人力等资源,SPV需要深度介入。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帮助企业获得融资。企业“形式”上出售自身最优质的资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人为将证券信用升到3A级,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关注的重点不应是证券化的平台应该选择什么主体、证券化的资产应该进行什么限制,监管逻辑应该关注信用增级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现行法律的过多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尤其是实物资产较少的知识产权行业。对于以上法律困境与监管逻辑,首先放开SPV法律架构的限制、基础资产自我产生现金流的限制。医药集团对成熟的专利另行设立子公司,为集团发开新药进行融资是行业惯例。设立公司型的SPV,其主动管理能力强,符合知识产权行业的特点。同时,基础资产自我产生现金流改为“含”通过供应链、售后回租、双层SPV、资产池等法律设计产生现金流。最后加强事后监管,评估信用增级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知识产权领域常用的对赌协议也可以作为信用增级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