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会的代表权,是指法律确认工会有权或者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团体利益 的代表。工会代表权与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密切相关,只要法律确认职工 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就必然承认工会有权利或者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 表。我国现有的工会法虽然从原则上承认了工会的代表权,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 的利益,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工会代表权的诸多具体问题 尚未厘清,工会代表在现实中是虚化的,由此导致了工会在职工维权时无所作为、 职工对工会不信任、工会角色不清甚至错位、工会干部在维权中缺乏保障等问题, 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诉讼。同时,在理论上,工会是否为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 体,工会的法律资格,即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等问题, 劳动法学界存在争论,学者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看法。这两个理论问题的澄清直 接决定了工会代表权的实际行使以及改革方向。本文以现实生活中的几例工会案例为切入点,引出对工会代表权的理论上的 探讨,并对与工会代表权相关的两个劳动法理论问题,即工会是否为集体劳动关 系主体以及工会的法律资格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笔者观点。在前一问题上, 笔者赞同“工会主体说”,即肯定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的地位,劳动者 只能作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关系人;在后一问题,笔者主张工会性质应当界定为特 殊的社会法法人。以此为基础,笔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现实中工会代表权的虚 化的根源在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工会国家化的思想传统;并论述了 社会本位视野下的工会代表权。以真正实化的社会本位的工会代表权为目标方向,联系工会代表权的现状,提出工会改革的构想。这需要一方面从工会内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