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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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各国保险立法都对其给与普遍的确认。在实务中,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该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却一直是保险法中的热点问题。笔者了解到,在保险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例涉及到损失补偿原则,而其中涉及到该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这一问题的也不为少数。因此,研究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这一课题具有实践意义和现实需要。由于中国保险法律对于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且理论界对其争议也颇多,这就决定了研究该课题的理论意义。对于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是否被承认,司法上的做法各有不同。例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出“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①又如200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黔高院[2005]41号)规定,人身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需要治疗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补偿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减少与避免可能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其性质是一种损失补偿性的保险,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较大,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就会有不同。对该课题进行研究,分析各个法院不同时期的不同做法,可以加强笔者对该课题的理解,并进而对该课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新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09年修正案已经施行,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但是它对于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未做任何修改,这使得这一问题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仍大量存在。理论界中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还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某些险种,比如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中可以附加的医疗费用保险。笔者亦支持这一观点。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损失补偿原则中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列举理论界的关于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的三种主要观点及理由,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损失补偿原则不是财产保险独自适用的原则,人身保险中的部分险种也具有补偿性;第三部分提出司法实践在该领域出现的主要问题;最后从立法、司法以及保险实务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损失补偿原则在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中具体适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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