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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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这一新兴的财产类型由此产生。尽管《民法总则》已经把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益保护的客体,但我国《继承法》中虚拟财产继承未有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纠纷未能得到有效地解决,难以从法律层面保障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构建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正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此时构建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继承纠纷,保障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本文除了绪论部分外,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虚拟财产继承进行分析。首先确定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论证。虚拟财产是作为一种依附于网络空间,以虚拟数字形式存在,具有无形性、排他性、附着性和可增值性的财产。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术界有以下几种学说: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和知识产权说。综合比较下,笔者认为“物权说”最能体现虚拟财产的特征。进而阐述虚拟财产的可被继承性,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虚拟财产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取得方式和对象合法,财产归属于用户。其次,归纳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困惑: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和客体界定存在困难,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和分割方式缺失,网络服务协议限制虚拟财产的继承。再次,借鉴美国、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相关先进立法经验,博采众长,发挥后发优势;最后,本文提出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设想为:在继承主体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确定继承人主体资格;在继承客体上,采用“概括+列举+排除”的方式明确虚拟财产可继承的范围;在遗嘱继承方式上,增加电子遗嘱的形式;在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上,设立专门的价值评估部门;在财产分割上,区别经济部分和精神部分的不同分割方式以及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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