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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8年实现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已经迈入“十三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在国际大环境经济颓靡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依然远高于国际平均发展速度。但我们的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时有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已经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这使得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企业是经济的载体,同时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凶手”之一,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将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此企业自身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刻注意自己的经济行为对环境带来的影响。除了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政府机构也将更多的目光投在企业保护环境方面的行为,同时要求企业将保护环境作为社会责任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促使企业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我国近年来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颁布实施了各项法律法规。这使得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现有的国内外文献研究主要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各种影响因素,多从公司外部环境或者公司治理的角度进行研究,鲜少有文章立足于内部控制与政府监督的研究角度。本文认为政府监管作为企业的外部制约机制,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两者都可能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政府监管、内部控制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公共压力理论,为政府监管、内部控制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分析构建理论框架。然后,分别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定义,并通过内容评分法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打分,采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数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以中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作为政府监管水平。然后,选取2013年至2015年度沪深两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运用Excel,SPSS软件,采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和回归结果分析,将政府监管、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作用分别进行实证检验,并对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政府监管水平对内部控制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关系的促进作用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发现:(1)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越好,其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2)政府监管水平较高的地区,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3)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政府监管水平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性越强。最后,根据研究结论从政府和企业自身两方面对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可行的意见。从政府部门角度来看,政府应当从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并完善符合所处地区特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以上内外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信息披露,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通过对环境信息的积极披露,帮助企业在社会公众眼里树立保护环境的正面形象,从而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使企业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也有助于维护政府部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达到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