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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国人民步入小康生活。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吃得好”与“吃得饱”变得同等重要,食品安全也更加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幸福感、满足感与获得感。作为“公私合作治理”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运行已近十年,在法律性质上,学界对其界定不一,存在其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是行政合同、行政承诺、还是行政奖励等争议,综合来看,行政奖励说更为合理。该制度施行具有一定正当性,公民基本权利理论、激励机制理论、双重失灵理论、社会共治理论为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推行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促进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共同治理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从2011年起,各地开始纷纷建立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并鼓励群众参与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对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和制度效果,但不可否认,该制度在规范文本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不足。从规范文本角度分析,奖励程序存在瑕疵、奖励金额设置不合理、举报者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从实践运行个案角度分析,政府与举报者在实践中也没有很好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出现奖励过低、推诿或越权、举报权利滥用等问题。现有规范文本和实践运作均显示,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畅通举报渠道、限定受理期限来简化奖励程序;通过科学确定奖励标准、合理提高奖励数额、适当拓宽奖金来源来优化奖励金额设置;通过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强化行政机关保密义务、建立举报者特殊保护制度来细化举报者保护措施,使奖励程序更加高效便民、金额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举报者保护更加具体完备。另一方面,制度运行环境也要进一步向好,要求政府和举报者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为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运行提供更加良性和适宜的生存土壤,以期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食品安全法治国家的进一步推动提供绵薄之力。
从2011年起,各地开始纷纷建立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并鼓励群众参与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对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和制度效果,但不可否认,该制度在规范文本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不足。从规范文本角度分析,奖励程序存在瑕疵、奖励金额设置不合理、举报者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从实践运行个案角度分析,政府与举报者在实践中也没有很好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出现奖励过低、推诿或越权、举报权利滥用等问题。现有规范文本和实践运作均显示,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畅通举报渠道、限定受理期限来简化奖励程序;通过科学确定奖励标准、合理提高奖励数额、适当拓宽奖金来源来优化奖励金额设置;通过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强化行政机关保密义务、建立举报者特殊保护制度来细化举报者保护措施,使奖励程序更加高效便民、金额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举报者保护更加具体完备。另一方面,制度运行环境也要进一步向好,要求政府和举报者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为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运行提供更加良性和适宜的生存土壤,以期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食品安全法治国家的进一步推动提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