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授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各类行政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细化,也是行政机关管理行政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但由于对其合法性审查不到位等多种原因,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清理,这样不利于限制行政公权力,造成行政权力滥用,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因此,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合法性审查模式,但是,在程序启动机制方面的设置却并不完善,启动机制上的缺陷直接影响着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整体效果,因此,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尤为重要。对此,英、法、德、美都建立了完善的启动机制,并且各有侧重,这些经验为我国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提供了重要启示。本文借鉴上述四国先进经验,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目前我国政治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着合法性审查的理论、违宪审查的实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不同模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学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的研究非常少,合法性审查启动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缺失启动机制直接影响到整个制度的运行。本文以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为基础,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启动机制进行分析,通过国内外对比,发现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的问题,旨在为中国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启动机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界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及合法性文件启动机制的基本内涵,同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也进行了分析把握。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论述与评析,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模式主要有三类:权力机关审查模式,行政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本部分以三类审查模式为基础,对其启动程序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我国在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上的不足。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吸收国外经验及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的措施,各国基于政治理念、政治体制的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功能侧重点不同,进而不同合法性审查模式下其启动机制也是不同的。通过对英、美、法、德,四个典型国家的不同合法性审查模式下的启动机制进行分析,借鉴其经验与教训,为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提供意见及建议。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及对本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现存问题的研究提出合理建议,从启动主体、审查主体及启动模式入手,提出不同的构建启动机制的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