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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初露端倪,时至今日,经济危机已经席卷全球。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有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谈到了汽车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本文论述的履约保证保险的业务主要是针对这两大市场而言,即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住房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曾经在我国红极一时,但由于自身和外部环境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险业和银行业的非通力合作等等原因使保证保险市场在2004.年走入了低谷。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借着扩大内需,稳定、繁荣汽车及房地产市场的契机,履约保证保险仍然具有广阔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本文以履约保证保险为例欲对保证保险基础理论中的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保险利益、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加以探讨,并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求为司法实践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
各界学者对保证保险性质的看法大相径庭,笔者赞同保险说。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增强投保人的履约信用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受保险法基本原则指导并符合保险的三要素。从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来考察,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保险。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利益和代位追偿权问题都备受争议。本文从被保险人积极参与保险并享有较多权利、义务的角度将其归位于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另外,对代位追偿权中“第三者”问题加以解决,为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清除障碍,同时对代位追偿权的取得、行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实践中保险公司因风险过高而停办保证保险业务。而其中的风险既有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也有来自于合作伙伴的不诚信、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和保证保险立法空白等原因。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加快履约保证保险的立法,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行文至此,通过总结本文对履约保证保险理论及实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履约保证保险的立法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