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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理清德沃金的政策观念,即,在一般法理学、法概念论层面,德沃金所指的政策是什么、其与原则具有什么关系,以及,政策是不是法律。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应建立在对德沃金一般法理论的理解之上。德沃金在《身披法袍的正义》一书中,将一般法理学分成了四个阶段,即,旨在确认法概念性质的语义学阶段、旨在识别概念分析及融贯论所要求的价值的法学阶段、旨在通过建构性诠释沟通价值与具体法律命题的释义阶段及依据上述阶段所证立的具体法律命题进行司法裁判的裁判阶段。该等阶段划分,是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从法概念论到裁判理论的划分。而德沃金本人的理论发展,却起始于对司法裁判中疑难案件的关注,即,对具体法律命题的关注,因而,德沃金法律理论是一种关于法律命题及其根据的理论。如果我们相信,德沃金依靠建构性诠释,成功建立了一种“一元的法律理论”,那么,在上述从具体法律命题到法律之概念的过程中,则势必包括一种关于什么是一条法律的个别化进路。本文指出,这种个别化进路的特点是,将具体法律命题视为一条法律。而政策,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出现在该等过程之中。德沃金关于司法裁判应当排除政策论据的著名断言,在法概念论层面,也应当因此理解为,在法理学的释义阶段,政策论据不具有建构性诠释所要求的最佳证立面向,因而无法成功证立具体法律命题,从而被排除于法律的范围之外。在政策的性质方面,上述论断得以成立,依赖于德沃金对政策所描述的集体目标或集体利益之性质,即分配性特征的理解。分配性特征要求一种关涉个人权利的发问角度,依据分配性特征,一切集体目标都可以转化为个人权利,也即,一切政策论据都能够转化为原则论据,一些诸如经济分析的“政策论据”,在德沃金看来,属于原则论据。就此,德沃金的政策观念,也清晰了起来:作为社会事实的政策,通过基于分配性特征的转化,成为了关涉个人权利的原则,并在建构性诠释的过程中,与整全性所要求的价值,产生了联系。在这种意义上,德沃金对政策的排除,体现了其法律理论与实证主义的本质区别,即,法律的辨识是否为单纯的社会事实问题。具体论证过程中,本文采取的结构是:第一章,对德沃金关于政策的文献材料进行整理,说明政策的性质及德沃金在司法裁判中排除政策论证的原因,并引出政策与原则、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第二章,分析德沃金对“原则”语词的用法及其依据整全法理论所构建的反思平衡结构,并在该等基础上,对政策与原则的关系进行讨论;第三章,通过对上述个别化进路的理解,对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