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权威命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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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巴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研究员、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哲学访问教授。他长期从事于法律、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法哲学、政治哲学、道德与实践理性领域颇有建树,是当代法律、道德与政治哲学领域最杰出的学者之一。拉兹的研究广泛而深邃,其重要代表作有:《法律体系的概念——一种法律体系理论的介绍》、《实践理性与规范》、《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法律、道德和社会》、《自由的道德》、《耐人寻味的理性——一种价值与行为理论》等。这些著作涉及一个中心议题,即法律权威问题。拉兹对法律权威问题的研究涉及诸多方面,如法律权威的本质与特征,法律权威的实践意义以及法律权威与个人自治的关系,等等。在这一过程中,他不仅继承和发展了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而且构建了庞大的政治哲学体系。换言之,拉兹开垦其法律与政治哲学领地的重要理论工具就是权威命题。本文集中精力对拉兹的权威命题进行检讨,这是解读拉兹法律理论的关键所在。拉兹的权威命题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即法哲学领域、方法论领域以及政治哲学领域。为了能够充分展现权威命题的成果,本文沿着上述三个领域对其进行了检讨。当然,在此之前本文还做了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导论“法律实证主义权威理论:从奥斯丁到哈特”,是对奥斯丁和哈特权威理论的总结,它们是拉兹权威命题的理论背景。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争议中。为了弥补因自然法理论失效所造成的法律权威基础缺失的问题,二十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努力为法律权威寻找其经验性(事实性)基础。在这一方面最先做出尝试的学者是约翰·奥斯丁,最有价值的传承者是H.L.A.哈特,而集大成者则是约瑟夫·拉兹。我们发现法律实证主义权威理论的特点是:(1)主张法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权威。(2)从“外在”权威观到“内在”权威观的转变。(3)强调法律权威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的结合。第一章“拉兹的权威概念—‘服务性’权威观”,是对拉兹权威概念的系统介绍与分析。拉兹吸取了奥斯丁与哈特权威观的合理成分,提出了法律权威的三个特征:即依赖性、排他性与正当性。这三个特征分别凝结于三个命题之中,即“依赖性命题”、“排他性命题”与“常规证明命题”。三个命题的结合构成了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第二章“权威命题对法学理论的贡献”,阐述了权威命题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补充与发展。法律实证主义者长期以来致力于两个基本问题的研讨:一是“法律与道德二分”的问题:一是有效法律之鉴别标准的问题。拉兹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超越传统界限,但是他为我们提供了论证有效法律的又一独特视角——“权威命题”。我认为,在社会理论领域重要的不是寻求正确的答案,而是寻求回答问题的独特视角,因此“权威命题”本身就是对法律理论的重大贡献。第三章“权威命题的方法论意义”,探讨了权威命题中所包含的司法裁量观。二十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是“为实践而理论”的理论。拉兹站在司法者立场上将“权威”解释为排他性的行为理由,司法指令是“独立于内容的理由”,其形成可以不依赖于“争议的非独立性理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者可以任意裁量,因为一位称职的司法者必须认真对待规则。在本章中我着重检讨了拉兹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司法推理中的性质与定位。第四章“法律权威与道德自治”,论述了权威命题对政治问题的回应。本章首先呈现了沃尔夫的权威悖论,这是拉兹权威命题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沃尔夫认为,服从权威就意味着放弃个人的道德自治与理性判断。在回应沃尔夫的过程中,拉兹发展了一种工具主义理论,他将其称为“常规证明命题”。工具主义理论确立了部分服从法律的义务。工具主义认为国家某些时候发布我们应当做什么的命令,而无需我们对命令的批判性反思。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将服从的义务延伸于所有命令和所有公民。这仅适用于:行为人服从权威性命令的行为好于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在拉兹看来,法律的功能是规制人的行为,它有助于解决社会协作问题,并在社会协作中帮助人们按照正确的理由行为。因此,人们在服从权威时,只是部分地放弃了个人的道德自治与理性判断,而这种“放弃”是必要的、且具有正当性。拉兹对个人自治的经典阐释成为罗尔斯自由主义的首选替代理论之一。本文在介绍拉兹权威命题的过程中,采取了述评结合的方式,在介绍中有评议,评议以介绍为基础。并且每一章的结论部分集中了我对本章所涉及问题的反思。这种反思主要针对的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或有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权威的实践意义,法律渊源的制度规定性,法律权威性与可谬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与个人自治的关系。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1)近年来,国内学者逐渐认识到拉兹在西方当代法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开始关注他的理论。目前,国内翻译出版的拉兹专著有两本:《法律的权威》与《自由的道德》;有些学者对拉兹的理论也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介绍与研究,这些工作为我们开展系统研究奠定了基础。本文以拉兹的权威命题为中心,系统介绍和检讨了拉兹的法律理论,深入了国内在该领域研究。(2)本文通过对拉兹权威理论的研究,总结了法律实证主义权威观的三个特点,即主张法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权威;从“外在”权威观到“内在”权威观的转变;强调法律权威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的结合。这对我们系统掌握法律实证主义权威观发展的脉络有一定助益。(3)本文不仅将拉兹的权威命题引入我国,还针对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得出了一些新的认识。比如,我认为法律权威性并非来自于其内容上的不谬性,法律权威性只能确保形式意义上的不谬性。再如,我认为公民并不承担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但是鉴于法律是一种“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所以公民应当选择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等等。当然,本文也存在一些缺憾。并且我认为这种缺憾是研究国外法律文化所不可避免的。我发现,自己很难完全与原著之间形成“视域融合”。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特定制度文化的载体,我们所生存的制度文化环境已经在我们身上深深地打下了烙印。所以,我们一直有意无意地以这种“前见”来接近西方法学论著。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时常感觉到(这或许仅是我个人的感觉)经我们之口言说的西方制度文化有些夹生的味道。为了尽量避免此种情况,我开始了与拉兹教授在网上的沟通。感谢他总是能够不厌其烦地解答我的疑问。在他的鼓励和帮助之下,我对其学术思想的理解变得越来越流畅。实际上,我使拉兹教授陷入了深深的回忆之中,因为他的主要法律思想形成于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此外,由于受个人社会阅历所限,对我国法治问题的反思还稍显稚嫩。但是,作为一篇以引介为主的博士论文,我想本文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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