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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家谢尔·以色列在他的《微博力》一书中曾写到:“我们正处在一个转换的时代—一个全新的交流时代正在代替老朽、运转不灵的传播时代。在这个由微博推动的、正在到来的交流时代,如果我们还没能跟上它的脚步,那么就可能被这个时代所抛弃,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段话是对这个信息网络时代最准确的注解。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革新逐步改变着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人类已完全步入互联网时代。微博(Microblog),作为一个新兴的信息传播与交流的平台,正以惊人的速度在网络世界发展开来,每日通过其发布的信息浩如烟海。由于方便、即时的微博符合现代人类快速的生活节奏,微博在当下的信息传播格局占据着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但恰如印度诗人泰戈尔所言:“最好的东西不是独来的,它伴了所有的东西而来。”微博不但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也为侵权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微博侮辱、谣言、丑闻等言论层出不穷。由于近几年以来,一系列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肇始于微博,这使得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微博这一新兴事物在大众传媒中的作用。新型微博侵权行为的出现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空白之间的矛盾,使得把微博侵权行为划入法律调整范围这一呼声日益高涨,这也是互联网蓬勃时代、微博发展时期应有的题中之义。本文将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推陈出新,对微博侵权现象进行探讨和剖析。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微博的定义和传播特性,进而分析微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微博侵权案件的实例,总结出微博侵权行为的产生原因,为下文完善微博侵权法律规制做铺垫。第三部分剖析了微博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微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微博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微博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后一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微博侵权的规制,对我国规制微博侵权行为提出四点建议,分别是健全网络法律体系、建立合理监管机制、明确微博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培养权利人维权意识。由于微博具有门槛低、更新快、互动强等特点,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言论自由的网络平台,但这并不代表微博参与者的行为不受到任何法律的规制。如何完善我国关于微博侵权法律规制,使广大微博的参与者在法律的保障下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是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微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微博侵权行为的类型,并对其他国家有关微博的法律规制,从而为我国能更好的管理微博行业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促进微博行业良好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