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商业化的不断蓬勃发展,人格权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涵,最为关键的是人格利益的商业价值被挖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现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17、18世纪,无论是外国学者还是中国学者都在沉思一个问题:是什么让人之所以为人。基本人权、天赋人权的理念由此产生,但局限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最主要关注的还是人格权中的精神利益,其商业价值并未被重视。伴随着工业革命、科技革命、传媒行业的发展,姓名、肖像、隐私等都成为潜在的被商业化利用的客体,越来越多“好奇者”机敏的发现这三者蕴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并开始超越法律的底线,滥用私人权利,伺机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空白地带寻找赚钱的机会,侵权就在所难免。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如何保护,如何限制,如何救济成为公众话题,对此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概念。笔者分别从含义、问题的由来、特征、法律性质、人格权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辩证关系以及研究该问题对我国建立人格权商业利用的意义等方面入手,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进行分析,力求更直观的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基础概念立体的展现于广大读者面前。第二部分,国外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介绍。本章中笔者特选美国公开权制度与德国统一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注重结合各国国情分析这些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对我国构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体系的启示。第三部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和限制的理论依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放弃的,但如1今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由于市场的不规范性,因此应对利用制度进行限制。本章中,笔者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理论依据入手,阐述人格权可转让、可利用的理论依据并对现存的几种主要理论进行评析,同时对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内容及手段等进行论述与评析。第四部分,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保护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出问题与不足,深究原因,为构建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体系提供依据。第五部分,关于构建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思考。在制度方面,构建以人格权为框架的“人格-自由-财产”相互作用的合理运行机制。在救济方面,构建多层次、综合长效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损害救济模式。在限制方面,构建完善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限制制度。笔者相信,通过相应制度的建立,我国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体系将会更加完善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