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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多年前拖欠医疗费纠纷的媒体报道就不少,学界对此的研究也从未终止,然而学界似乎有着一种惯性思维:认为在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中,患者似乎总是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学界大部分的关注点都在于当医患纠纷发生时,医院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侵权,以及医疗服务合同这一无名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而忽视了当医患纠纷发生时,作为提供了医疗服务而未获取足额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方在追索医疗费的请求权基础研究,以至于如今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似乎还是空白。本文由引言、正文三章以及结论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为选题背景和写作目的;第二章为医疗机构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