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制成为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和社会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条件,而宪法宣誓制度也从宗教体系中脱离出来成为现代社会民主化的重要仪式。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其是主权在民和限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目前为世界各国(地区)所认可和接受,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和增加全民的宪法意识。宪法宣誓主要是指机关公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就职时宣誓效忠并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事先承诺。宪法宣誓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宣誓主要是说宪法宣誓虽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社会实践丰富,但是并没有通过宪法明确规定的情况;狭义的宪法宣誓是与广义宪法宣誓相对应,是指通过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宣誓制度。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包括美国总统、国会议员等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就职宣誓效忠,受此影响,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地区)在自己的“国家宪法”里明确规定宣誓制度适合于公职人员就职程序,我国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省都明确规定了宣誓制度的普遍适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某些省份也开始实行了宪法宣誓制度,但目前还没形成系统性的、制度性的立法指导。宪法宣誓制度的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界定,宪法宣誓主体是指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所列明的宣誓效忠宪法的人员,即界定哪类人是具体作出宪法宣誓的群体。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历史发展。本章主要对民国时期、建国后等历史阶段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变化历程进行阐述,探讨从民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进行的实践探索,并借鉴和反思国外相关方面的发展经验;第二章,界定我国宣誓主体范围界定的理论依据。本章主要从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界定的法治必然性与现实必然性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界定宣誓主体范围是尊重宪法、树立宪法权威、打破宣誓主体官本位思想、巩固政府信用等方面的理论支撑;第三章,国内外宪法宣誓主体范围比较分析。本章主要从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宪法宣誓主体范围出发,探讨国外宪法宣誓制度主体范围与国内外宪法宣誓制度的比较,从包括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中寻求出国外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可借鉴之处,以期从中探索出当前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第四章,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现状。本章首先阐述我国宣誓主体范围的构成,接着对我国宣誓主体构成的合理性展开分析,并提出目前我国宣誓主体构成中存在的宣誓主体范围不完备、宣誓主体存在分散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现行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完善路径。本章具体提出:培养具体宣誓主体和公民的宪法情结、完善宣誓主体具体范围、明确宪法中相关规定、制定《宪法宣誓法》等完善途径,通过上述途径来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进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