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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养廉银制度是雍正帝独创的财政制度,主要是将耗羡归公后,从中提解出部分银两分发给各级官员。如若是耗羡收入少的省份,则由盐规、茶规、税羡或正项收入中解决。养廉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需要分发,主要用于公务和行政开支密切相关的各项开销,其数额约为正俸的几十倍至几百倍不等。其本意是想借由给文武官员颁发高薪,来鼓励官员廉洁奉公,以避免贪污腐败发生。养廉银率先由山西巡抚诺岷于雍正元年提出,将其作为官员正式收入的补充,从外省文官开始分发,后逐渐发展到京城文官。由于文官养廉银的实施有所成效,武官也开始效仿,施行类似的俸禄制度,最先在八旗军营中实行,随后推广至绿营。自养廉银发放后,逐渐成为了清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经过雍乾两朝几次大的变更,养廉银制度才愈加规范,成为定制。但是在实际的支给过程中养廉银两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充满了探索性和不规律性。兼任养廉、出差养廉、革职养廉、借支养廉发放的不确定性即为典型例证,养廉银在支给过程中考虑到官员的实际情况,会根据文武官员的公私用度所需予以合理变动。养廉银制度从雍正元年到宣统三年,延续了将近二百年之久,对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清初稳定官员队伍、肃清官贪扰民之风气发挥了巨大作用。既整饬了吏治,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笼络了各级文武官员,有效地控制旗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养廉银并非从国家正项收入中支出,而且缺乏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和完备的制度内容,因此只能说是治标不治本的止痒药,不能正本清源,故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