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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盗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试图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盗窃行为定性、财产价值认定及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等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案例进行描述,并提出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第二部份对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述,首先,通过比较网络虚拟财产的否定说、肯定说和区别说,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电磁数据记录的客观物质存在,能够通过游戏满足玩家的精神需要,利用注册账户实现对虚拟财产的占有控制,应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其次,从虚拟财产的获取渠道、玩家对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及既有判例,分析得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可成为盗窃罪的客体,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应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再次,通过详细分析现有三种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的利弊,认为应当根据网络游戏市场的占有量和开放程度,依据该虚拟财产的等级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同类虚拟商品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同时参考玩家上网时间和费用予以综合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最后,从电子文件的关联性、真实性、获取渠道等论证电子文件可以成为法律证据使用。本文的第三部份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分类等进行论述,明确提出其价值的评定标准,并就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能否属于书证、物证、试听材料还是独立证据进行讨论,认为电子文件证据在法律上应该作为一种独立证据使用。本文最后部分,从刑法角度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出建议,一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二是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制定单行刑法;三是借鉴先进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四是制定合理的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机制等,从而为完善立法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