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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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起源于民事诉讼实践领域,民事检察机关介入规制虚假诉讼与检察权的谦抑性、民事诉讼领域强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存在极大争议,因此需要提出相应的制度措施加以约束。当前,虚假诉讼的发展形态变得更加多元化,主要表现为案件类型从双方串通型逐步扩展到单方欺诈型、从侵害私主体权益型发展至损害国家利益型;系列案数量呈增长趋势;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比例上升。然而,主要规制途径存在不足,法院通过实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加以处罚的规制成效不明显,可规制范围有限;第三人撤销之诉实际只包含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外人自主救济威慑力不足;尽管检察机关刑民双途径介入,但检察机关的民事规制混乱。在民事诉讼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虚的利益存在,虚假诉讼损害了司法秩序这一抽象公共利益;在私主体未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引入检察监督则是从外部为私权救济增加保障;检察机关依申请介入帮助权利用尽的无助当事人应对武器失衡的状况,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救济私人权益,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介入虚假诉讼的规制,制约保障审判权、遏制诉权滥用现象。检察监督介入虚假诉讼规制拥有三大优势,包括虚假诉讼线索获取来源广泛、拥有专业的虚假诉讼办理团队和智能系统、处于诉讼构造之外有助于保证虚假判断的客观性,但是在介入时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公正与效率并重原则,根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损程度,私主体权利救济穷尽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检察监督介入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依据案件的不同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制方式,同时,通过建立虚假诉讼线索筛选流程及传递渠道、加强检察建议在虚假诉讼规制中的适用、加强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规制领域支持起诉的职能保障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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