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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看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进入了工业社会,伴随着也产生了工伤事故。工伤事故产生的初期,通过民事责任进行救济,但是随着工伤事故的不断增多,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出现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即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协调?这一直是我国学界争议的焦点。目前,我国立法对该问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中也产生诸多问题,这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此课题的研究,厘清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从而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相关概念,明确了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适用时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两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同时适用,即因用人单位过错引起工伤事故、同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和由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三种场合。进而对两种救济方式进行了比较,考察了对工伤事故救济的发展历程,本文将其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介绍,即单一的民事责任救济阶段、劳工灾害制度救济阶段以及工伤保险的社会化发展阶段。通过对发展历程的考察,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责任源于民事责任,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并没有完全否认民事法律对工伤事故的救济。所以,导致了两种制度对工伤事故共同救济的局面。继而分析了两种救济机制的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各种机制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通过对多数请求权基本理论的介绍,从中得出对处理两者关系的启发。传统的请求权竞合理论以同一事实、同一责任主体为基础,而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主体不相一致,所以,关于两者的关系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请求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来解决。但是,我们可以借鉴请求权竞合理论中的审查思路来寻求处理两者的合理路径。第三部分通过对其他国家及地区对两者关系的处理模式进行介绍和评析,并从中得到启发。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笔者以为,以上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任何一种模式的选择,均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辅之以相应的配套制度。第四部分追溯了我国相关立法对两者关系进行规定的演变,整理了现行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为研究方便起见,本文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并结合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介绍。对于现存问题阐述的基本思路是,从学界争议到立法缺陷再到司法弊端渐次予以展开。理论界对该问题一直争议颇多,笔者就几种主流观点予以介绍。另外,关于立法中的问题,笔者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即立法层次比较低,相关规定不统一并且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地方性立法混乱。由于上位法的缺位、抽象使得在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巾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第五部分针对前述不足,从法的价值出发作理性思考,结合我国的基本状况,参考国外的相关做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根据工伤事故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三类进行分析,即用人单位无过错时,适用替代模式;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适用辅之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补充模式;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适用附带追偿权的补充模式。最后,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笔者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完善追偿权制度以及精神损害的救济措施。